Article 2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并注销的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查明原因并且明确责任后,上报州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予以注销。因人为因素故意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后核准注销。

除具有重要文化、景观、科研价值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留外,已注销死亡的古树名木,可以由所有权人依法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