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和生活垃圾管理需要,及时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储存、分拣、转运、处置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