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1

In force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本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自表决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