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2
In force重整计划草案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之前已经发生与破产清算有关的行为继续有效,重整管理人继续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