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5

In force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方案外,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不超过五年,每次债务清偿间隔不超过三个月;

(二)不损害担保权人的担保权利,并对其因延期受偿的损失予以公平补偿;

(三)债务清偿顺序符合本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同类债权按比例清偿;

(四)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债权人自愿放弃权利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