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4
In force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分类;
(二)依照本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不得免除的债务;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务清偿方案;
(五)可预期收入与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措施。
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居住的房屋上有未清偿完毕的房屋抵押贷款的,债务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就该抵押贷款的本金、利息、清偿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达成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