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3

In force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十日。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无法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重整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