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严格控制在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方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在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工程项目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与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改造。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