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