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