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中药材的繁育应当遵循科学的种植养殖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没有国家相关标准、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规范中药材新品种培育程序。品种登记参照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