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安全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丢垃圾、倒污水,减少垃圾生成,实施分类投放。

(二)不攀折树竹花草,不践踏、损毁园林绿地。

(三)不在建(构)筑物外堆放、吊挂危害安全、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向室外抛掷物品。

(四)不在公共信息栏外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和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擅自刻画、涂写和张贴、悬挂宣传品。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做好防护措施,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六)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携带宠物出户,主动清理宠物粪便,犬只使用牵引绳牵引。

(八)不在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九)不在城区非指定区域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

(十)文明祭祀,不在城区非指定场所抛洒、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

(十一)不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等,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十二)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在林区从事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