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区)国土部门在土地储备时,应当告知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入库的土地开展文物核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出具核查意见,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

已入库的国有土地在划拨、出让时未进行文物核查和考古调查、勘探的,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告当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开展文物核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文物部门应出具调查勘探意见书,相关部门依据调查勘探意见书办理审批手续。

文物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