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专职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后,无经济来源或者虽然有经济来源而不能保证正常生活需要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范围、标准和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养老金保险的办法,使其生活有所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