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准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义务,造成供热事故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