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新建建筑建设集中供热设施,设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设计换热站等集中供热设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购置安装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对集中供热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擅自毁坏、占用和改变预留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