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建筑拆除报废的指导工作。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物,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