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范围如下: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水资源战略(综合)规划及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涉及水利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水利发展规划;防洪、治涝、抗旱、灌溉等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
(三)农业发展规划;
(四)商品林造林规划;
(五)能源重点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煤炭发展规划和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
(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总体规划;
(七)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矿种专项规划;
(八)港口布局规划、航道布局规划、公路运输枢纽总体布局规划以及其他指导性的交通运输规划;
(九)涉及秦岭区域的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保护性规划;
(十)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