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本省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三)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债务管理;

(五)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重要工作情况;

(八)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就业、社会保障、扶贫、物价、食品安全等社会事业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情况;

(九)区域发展规划变更、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大额财政资金使用、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大宗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实施等重大决策;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及有关重大决策;

(十一)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污染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监察工作、司法改革的重要情况,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四)与外国地方缔结省际友好关系;

(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其他重大事项,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