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省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地方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事关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等涉及全省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部分变更;

(七)省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

(八)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决定而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授予或者撤销省级荣誉称号;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