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9,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01年8月24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9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2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利用彩虹门、彩旗、条幅、充气物、实物造型等载体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管理和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张贴、散发、刻画、喷涂等手段发布广告行为的查处。
市、县(区)公安、文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整体规划和重点街区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设施或者影响城市绿化的;
(五)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管理区的控制地带;
(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在重点街区利用公共设施及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
公开拍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人民政府应从拍卖所得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拆迁补偿、公益广告补偿和举报人的奖励。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经拟设户外广告所在场地管理单位同意后,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登记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共广告栏由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散发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处刻画、喷涂标语或者广告。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拆除有效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原批准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拆除。拆除人应当对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拒不拆除的,经拆除批准机关同意,拆除人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承担。
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二)违反广告登记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登记证;
(三)广告内容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分别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办理临时广告登记手续,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对广告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户外广告登记,擅自设置彩虹门、彩旗、条幅、充气物、实物造型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在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上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
(三)擅自张贴、散发、刻画、喷涂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