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省人民政府赋权清单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属地管理。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
对镇(街道)接壤区域违法行为的查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约定管辖。约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湾新区等园区范围内案件、跨镇(街道)案件、重大或者复杂案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案件的查处,案件所涉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