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成绩合格,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招聘等形式配置执法协管人员。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