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狂犬疫苗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给犬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