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20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0
- Articles
- 43 articles
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19年12月27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Chapter 2预防与控制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
销售单位在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时,应当附有生产厂家提供的环保信息。
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禁止擅自拆除、更改、闲置、破坏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Chapter 3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一)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二)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接受远程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实时共享,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保证监控设备正常、有效运转,不得遮挡或者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
(四)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实时检验全过程、排放限值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五)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等维修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购置的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轻型汽油车、柴油车在注册登记时,免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一)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技术人员和排气污染检验、维修设备;
(二)检验设备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三)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四)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出厂时向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五)实行维修服务承诺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Chapter 4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一)作业机械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验和维修养护;
(三)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Chapter 5监督检查
(一)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和转入登记、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检验等情况进行审核,并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二)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结果纳入营运车辆及非营运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的内容;
(三)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机动车维修单位计量器具以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车用燃料、润滑油和添加剂产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机动车维修单位名录,便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选择。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
(二)未接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远程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实时共享,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
(三)未保证监控设备正常、有效运转,或者遮挡、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或者损坏、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的;
(四)未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实时检验全过程、排放限值标准、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的;
(五)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等维修业务的。
Chapter 7附则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工程、农业等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平地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指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而安装的曲轴箱强制通风、机动车排气净化、燃油和燃气蒸发控制等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