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二)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接受远程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实时共享,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保证监控设备正常、有效运转,不得遮挡或者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
(四)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实时检验全过程、排放限值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五)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等维修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