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
(二)未接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远程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实时共享,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
(三)未保证监控设备正常、有效运转,或者遮挡、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或者损坏、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的;
(四)未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实时检验全过程、排放限值标准、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的;
(五)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等维修业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