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查明基本事实;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救治的,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有伤情的,依法进行伤情鉴定;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

(五)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