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领导机构,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