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