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已建或者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水力、风力、光伏、垃圾发电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本条例所称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