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Chapter 2 工作职责Article 8In force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辖区内的公安、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全体或者部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