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0
- Articles
- 21 articles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燃油装载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的排放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船舶燃油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禁止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本省管辖海域内行驶的船舶使用硫含量低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
船舶加装燃油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燃油供给单位,鼓励受油船舶委托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进行硫含量检测,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法供油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海事、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制定鼓励、扶持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使用的政策措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港口作业单位装卸粉尘物质货物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重污染天气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时段,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在港船舶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因使用燃油不符合相关要求被处罚款两次以上的;
(二)违反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
(三)具备岸电使用条件,无故拒绝使用岸电两次以上的。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大气污染防治不良信用信息的船舶实施到港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