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船舶靠泊配备岸电设施的码头,符合改用岸电条件的,应当关停燃油发电机,使用岸电。相关港口码头应当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通行等措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海事、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制定鼓励、扶持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使用的政策措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