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划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一)小区建筑总面积不足四万平方米的,规划二十平方米;

(二)小区建筑总面积四万以上不足八万平方米的,规划三十平方米;

(三)小区建筑总面积八万以上不足十二万平方米的,规划四十平方米;

(四)小区建筑总面积十二万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规划五十平方米;

(五)小区建筑总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规划五十至七十平方米。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置社区回收站(点)或者流动回收站(点)。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