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行为:
(一)涂改、隐匿、伪造、毁灭、虚报浮夸、瞒报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二)出具虚假鉴定、勘验、评估结论;
(三)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
(四)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故意遗漏相对人或者主要违法事实;
(五)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
(六)为牟取私利,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七)其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