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包含以下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
(一)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水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
(三)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
(四)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划定和落实情况;
(五)水环境监测体系完善情况;
(六)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情况;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及维护情况;
(七)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及治理情况;
(八)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情况;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九)水环境风险状况及应急管理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水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对重大水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