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修改本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等规划;
(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和申报,并协调推进开发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四)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五)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处置事项;
(六)组织、协调落实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引导、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
(八)发布公共信息,为开发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九)履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