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4,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0
- Articles
- 58 articles
(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实行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工业示范园区、产业园(区)、产业示范区、出口加工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
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开发区发展的改革创新活动。
Chapter 2规划建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自治区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基础和特点、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
自治区、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开发区应当合理规划产业用地和生活用地的比例,统筹规划生产、综合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功能分区,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开发区可以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供应利用统计监测、集约利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纳入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土地利用效率高、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开发区,给予用地方面倾斜支持。
开发区内可以通过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
对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开发区,可以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鼓励开发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园区,加快实施开发区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
开发区应当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染在线监控系统。
鼓励政府依法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创新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模式,实行净地征收政策,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Chapter 3设立变更
设立自治区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需要变更名称、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的,应当按照设立申报程序报请批准。
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协商分成。
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各类国际合作开发区建设,促进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
加大对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开发区的支持力度,优先对该类开发区扩大规划面积、支持项目资金,并推动升级为更高层级的开发区。
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招商引资困难、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明显滞后的开发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无法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对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核减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并。
开发区动态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设区的市、县级产业园区升级为自治区级开发区按照设立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程序审批。
Chapter 4管理体制
开发区管理机构内设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统一的原则,在限额内科学合理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并将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情况报原核定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减少向开发区派驻的部门。因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派驻工作机构,在开发区依法设立的派驻机构应当接受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实行法定机构治理的开发区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创新管理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
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自治区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并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部分设区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授权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根据自治区、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修改本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等规划;
(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和申报,并协调推进开发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四)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五)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处置事项;
(六)组织、协调落实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引导、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
(八)发布公共信息,为开发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九)履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和开发区的承接能力,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部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职能。
对产城融合程度高、开发建设空间基本饱和的开发区应当支持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对位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开发区,可以并入相关的行政区;对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的经济开发区,可以整合周边区域,探索设立新的行政区。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开发区可以实行身份留档、员额总控、全员聘任、按岗定薪、严格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关的薪酬激励机制。
有条件的开发区可以建立法定机构雇员制度。
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可以建立独立财政,行使独立国库管理权。
开发区应当加强债务管理,提升稳健发展能力。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由其内设机构负责统计,主要经济指标纳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经济指标统计;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整合内部执法职能和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开发区内实施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进入园区的市场主体信用情况,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Chapter 5产业发展
开发区应当严格执行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体系、环境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推广能源循环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
(一)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
(二)生产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产品的;
(三)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开发区应当加强与有关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的工作衔接与合作,建立在产品质量、技术工艺、认证体系等方面需求对接的工作机制。
鼓励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益好、产业关联度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运营管理机制,支持产业发展。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融资平台,在债务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多样化的融资模式。
鼓励商业银行在开发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服务。
鼓励和引导外资、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完善投资绩效评价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健全开发区招商项目协调调度制度,完善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保障招商项目落实。
Chapter 6服务保障
开发区应当积极推进要素市场化,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规范要素交易平台治理。
鼓励要素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要素综合服务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开发区有关审批事项制定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开发区推行先建后验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等提供条件,涉及需要暂时停止适用自治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请其制定机关作出授权。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兴办大学科技园,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活动。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及当地配套的优惠政策。
支持开发区对园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高级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给予科研经费、股权激励、安居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就学、老人赡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开发区可以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特殊人才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
探索在开发区实行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直聘制度。
支持开发区内相关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开发区落地转化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
鼓励在开发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
鼓励开发区对园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提供支持。
任何单位不得在开发区内设立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不得强制开发区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强制开发区内企业赞助、捐赠、接受指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