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移植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移植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