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其他信息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一)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