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省重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县消防专项规划或者本园区消防专项规划,建设与园区发展规模等相适应的消防基础设施;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三)开展园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园区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履行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支持和保障省重点产业园区的消防工作,根据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园区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自律,推动园区企业间的协作,开展联合宣传教育培训、联合演练、应急联动,推进共建共治共享,构建消防安全新型区域协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