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