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四)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