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建筑废弃物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新增、变更过户的运输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的,按每车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或者运输联单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不按照规定分类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按每车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要求运输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违反规定,未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未配备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设施以及除尘、防污设施,未设置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场地,或者不办理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