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消纳人违反本条例消纳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联单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保持消纳场地出入口清洁,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消纳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