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村庄擅自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临时土地使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用途,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或者恢复未达到种植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两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