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