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10, 1991
- In force from
- May 16, 1991
- Articles
- 29 articles
(198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6年10月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公布施行 根据1991年5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决定》修正)
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必须继续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可分地区、分步骤、分期实施。具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教学。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要积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使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能受到义务教育。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各类学校。
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负责制订全省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组织师资培训,检查教育质量。
市(地)、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培训教师和帮助教育基础差的地方提高教育质量,并组织落实和检查验收。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本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小学和初级中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对招用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收杂费。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杂费。
政府设立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教育经费。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具体增长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省、市(地)、自治州、县(市、市辖区)、镇的机动财力,每年也应有适当比例用于义务教育。
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省、市(地)、自治州、县(市、市辖区)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应给予补助。
国家拨给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边境补助费和民族地区补助款,都必须安排一部分用于发展这些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
厂矿、企业举办的中小学校,其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农村学校的基建维修费和课桌凳购置费,主要由所在乡(镇)筹措,城市学校校舍基建投资要列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严禁向学校乱摊派。
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作他用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小学教师培训由县(市、市辖区)规划和组织;初中教师培训由市(地)、自治州、县(市、市辖区)共同规划和组织。
师范专科学校要调整专业设置,改革学制,扩大招生规模,培养更多的初中师资;各级教育学院在保证完成在职教师培训任务前提下,举办普通师专班,培养初中师资;非师范类的高等院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举办师资班,为初中培训和培养师资;省民族学院应举办师资班,为民族地区培养初中教师。
要通过函授、刊授、广播电视、卫星电视教育、业余进修等多种形式培训在职中、小学校教师。
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民办教师的报酬应逐步做到相当于当地同类公办教师的工资水平,具体标准由县(市、市辖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经费来源,除国家补助部分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教龄满15年以上并经县(市、市辖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可分批转为公办教师,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山区、林区、边远地区、渔区和海岛任教的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其待遇可高于一般地区的水平,具体办法由该市(地)、自治州、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教师从事农村教育工作。由城镇去农村任教的,可保留其城镇户口。
学生应尊敬教师,遵守纪律,勤奋学习,爱护公共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