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

(三)依照确定的权限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

(四)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对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水土流失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七)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查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

(八)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和完善信息化网络平台,构建水土保持监测自动化系统;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